每日經濟新聞 2018-07-10 22:31:36
此次老鼠倉的涉案人員與以往的來自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不同的是,本次涉案人員來自中登公司。涉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交易記錄然后趨同交易,而查詢的對象包括千合資本王亞偉、展博投資陳鋒和鴻道投資孫建冬掌舵的私募基金。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21.37億元,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吳永久
今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涂欣、涂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火山君注意到,此次老鼠倉的涉案人員與以往的來自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不同的是,本次涉案人員來自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下稱:中登公司)。
而且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次涉案人員是利用職務之便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交易記錄然后趨同交易,而查詢的對象包括千合資本王亞偉、展博投資陳鋒和鴻道投資孫建冬掌舵的私募基金。
據(jù)了解,原審被告人涂健,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漢族,原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涂欣,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系涂健的弟弟。
涂健于1993年3月進入原深圳證券登記公司工作,2007年5月,輪崗至賬戶管理及客戶服務部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工作,2011年7月,調整至證券賬戶管理崗,2014年4月16日,因個人原因離職,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涂健在業(yè)務部門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和證券賬戶管理崗工作期間,因業(yè)務需要,都擁有賬戶資料及變更(敏感賬戶除外)、賬戶擁股及變更的查詢權限。
火山君了解到,賬戶查詢權限劃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賬戶查詢;另一種是敏感賬戶查詢。“我們部門賬戶查詢管理組那幾個人包括涂健在內都有普通賬戶查詢權,敏感賬戶查詢權只有柜臺業(yè)務所在部門才有,并且公司只有一個人有查詢權,而且查詢人員需要定期輪換”,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某總監(jiān)證言說道。
此外,上述總監(jiān)繼續(xù)補充道:“我們部門之前一直沒有敏感賬戶查詢權,直到2014年3月賬戶管理部調整為投資者業(yè)務部的部門管理的柜臺業(yè)務劃分給我們部門之后,我們部門才有敏感賬戶查詢權,敏感賬戶查詢業(yè)務是在柜臺業(yè)務組里面,其他組都接觸不到這個業(yè)務的”。
雖然涂健平時工作都接觸不到敏感賬戶,也沒有敏感賬戶查詢權限,但是上述總監(jiān)也說到,敏感賬戶查詢主要是查詢公募基金、證券公司的持股情況,普通賬戶查詢是除了敏感賬戶之外的其他賬戶查詢。
而涂健正是利用擁有證券賬戶查詢權限,知悉了相關信托產品、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的股票擁有及變動情況等未公開信息,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被告人涂欣,涂欣按照涂健的指令以實際由涂健控制的“白某英”等證券賬戶進行操作,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19.72億元,盈利157.79萬元。同時,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宋某欣”等證券賬戶跟隨交易。
上述九個賬戶與相關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趨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21.37億元,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火山君注意到,該項判決書顯示了證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移送的涉案證券賬戶資料顯示,自2011年6月3日以來,涂健開始有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記錄,共計查詢上述兩類賬戶400多個;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個賬戶與59個私募基金及券商資管計劃存在吻合情況,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其中查詢:
“某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227次,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某灃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85次,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某道3期”116次,
“山東省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某道1期集合資金信托”108次,
“山東省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某道2期集合資金信托”99次……
其中“某灃”、“某道”分別為華夏基金離職基金經理管理的私募基金。
其實,以上已經不難判斷,上述對應的分別是華潤深國投-展博1期,管理人展博投資陳鋒);外貿信托-昀灃資管,管理人千合資本王亞偉;外貿信托-鴻道3期、山東信托-鴻道1期和山東信托-鴻道2號,管理人均為鴻道投資孫建冬。
如此看來,這些赫赫有名的私募基金是涂健的主要跟蹤目標,尤其是展博1期, 查詢次數(shù)竟多達兩百余次,而私募排排網發(fā)布的榜單顯示,該只私募基金成立于2009年6月,截至2013年底,四年期股票策略對沖基金收益冠軍正是該只私募基金。
其實,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涂健、涂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已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粵03刑初92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涂欣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涂欣上訴提出,其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調查,到案后又如實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且積極接受處罰,應當認定其有自首情節(jié)并從寬處罰。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存在罪責刑失衡的情況,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但是法院認為,涂欣雖主動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能認定自首。另外,涂欣雖是起幫助作用的從犯,又是初犯,在二審期間也表示認罪認罰、愿意繳納罰金,但是,涂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刑罰,一審法院已認定涂欣為從犯,并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xiàn)等,依法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進行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該判罰并無不當。上訴人涂欣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關于“涂欣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要求改判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等辯護、辯解意見,不予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
一、被告人涂健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被告人涂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違法所得人民幣3475387.6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本文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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